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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精选72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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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1、“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2、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3、担保物权VS反担保

4、刑事拘传VS民事拘传

5、公民VS自然人

6、定金VS订金

7、缓刑VS假释VS监外执行

8、侦查VS侦察

9、法条竞合犯VS想象竞合犯

10、姓名权VS名称权

11、征收VS征用

12、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13、居所VS住所

14、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15、汇票VS支票VS本票

16、鉴定意见VS鉴定结论

17、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VS保证期间

18、辩护人VS代理人

19、行政协议VS民事合同

20、讯问笔录VS询问笔录

21、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

2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

23、违法行为VS犯罪行为

24、贴现VS转贴现VS再贴现

25、上诉VS申诉VS抗诉

26、营利VS盈利

27、行政处罚VS治安处罚

28、约定解除权VS法定解除权

29、公诉案件VS自诉案件

30、抚养VS扶养VS赡养

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31、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32、法定继承VS遗嘱继承VS遗赠VS遗赠扶养协议

33、付款请求权VS票据追索权

34、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

35、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36、公务员之调任VS转任VS挂职

37、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

38、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应当公告送达

39、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40、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41、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42、留置权VS动产质权

43、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

44、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

45、刑事拘留VS行政拘留VS司法拘留

46、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7、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48、法定不起诉VS酌定不起诉VS证据不足不起诉

49、不予受理VS刑事不予立案

50、犯罪嫌疑人VS被告人

51、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139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52、同时履行抗辩权VS先履行抗辩权VS不安抗辩权

53、权利VS权力

54、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规定

55、被告VS被告人

56、劳务派遣VS劳务外包

57、反驳VS反诉

58、法人VS法定代表人

59、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VS罪犯

60、轻伤VS轻微伤

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61、起诉书VS起诉状

62、取消录用VS辞退

63、从轻处罚VS减轻处罚

64、公告送达前,应特别注意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

65、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66、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67、勘察VS勘验

68、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69、按份之债VS连带之债

70、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71、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72、驳回起诉VS驳回诉讼请求